跨境婚姻 (Cross-Broader Marriages) :

 

跨境婚姻不斷上升,由此衍生一系列跨境婚姻法律問題,如中國內地與香港、澳門婚姻締結、離異、財產分割、子女撫養權等。本所為跨境婚姻法律事務的解決提供專業法律建議。

「寡佬証」要宣誓 - 發假誓需負上刑責

[ 結婚公証聲明書 ] 是港人到內地結婚必要檔,但近年申請個案較以往少,估計因內地人生活日趨富裕,令來港定居意欲減低。到律師行辦理結婚公証聲明書前,申請者須自行到婚姻登記處申請「無結婚紀錄証明書」。如申請者未婚,他 / 她需帶同該檔以及香港身份證和回鄉證,到律師行在律師見證下進行宣誓,交待自己並沒有在香港以外地區結婚;如有不實,會被視?發假誓,需負刑責。

聲明書附有申請者未婚夫 / 妻的個人資料、以及與申請者有否直系血緣關係資料,當申請者簽署聲明後,律師行還要把文件呈交中國司法部駐港辦事處審查,以免申請者重覆申請。

 

 

「假結婚」的涉案人士,仍有可能觸犯以下法例:

  1. 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,違反《入境條例》 ( 第 115 章 ) 第 42(1)(a) 條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 15 萬元及入獄 14 年,協助及教唆者同罪。
  2. 為促致達成婚姻或取得關於結婚的證明書或許可證,明知而故意作出虛假誓言或作出或簽署虛假聲明,違反《刑事罪行條例》 ( 第 200 章 ) 第 34 條,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監禁 7 年及罰款,協助及教唆者同罪。
  3. 干犯串謀欺詐罪行,違反普通法,及可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 159C(6) 條及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》 ( 第 461 章 ) 第 2(3) 及 6 條懲處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監禁 14 年。

 

重婚屬犯法可判監7年 , 離婚協議屬犯法證明

「離婚協議」屬犯法證明,沒有法律效力,若協議其中一方最後拒絕離婚,中介及另外一方也不能告對方違法。如果在內地或外國結婚,香港婚姻登記處沒有相關記錄,但若當事人之後在?地及香港均有結婚記錄而被揭發,即犯了重婚罪。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 第 45 條,任何已婚之人,於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,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,可處監禁 7 年。

 

香港法例沒有「假結婚」罪行,故執法人員在調查期間要去搜證證實涉案人士的夫妻關係是否屬實,例如對有可疑的個案進行家訪作突擊檢查,搜集環境證供及對涉案人士作獨立問話,以瞭解其夫妻關係的可信性;加上法院對刑事檢控的舉證要求是「無合理疑點」,較一般民事訴訟為高,故並非每宗個案都能成功檢控。

 

以上只作一般參考之用。如欲取得更多法律意見或協助,請立即聯絡本所律師 (tel:28050118/ 92072917) 。

 

返回上一頁